本報訊(記者 黃敏 文/圖)近日,黔江區法院審理一起債權人追償運輸費不成,私自扣押他人車輛反被追責,被判決依法返還原物并賠償損失的案件。
已得到法院歸還處理的裝載機
據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案件中,從事運輸工作的黃某、劉某起訴某石材公司拖欠其石材運輸費。訴訟中,為實現自身權益,劉某邀約他人私自將該石材公司用于生產經營的一臺裝載機,擅自開走并停放在劉某親戚家中。開走該裝載機后,劉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黔江區法院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并將該裝載機予以查封。因劉某私自開走裝載機的行為,石材公司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劉某因與石材公司間的運輸合同糾紛,已經向黔江區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來不及公力救濟或非經自行開走裝載機就無法得以保障權利的迫切性和緊急性,但是劉某仍然采取邀約他人開走石材公司用于生產經營的裝載機的私力救濟方式,在無證據證明開走裝載機是經石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其主觀存在過錯、行為存在違法性,不應當予以支持和肯定。劉某擅自開走石材公司裝載機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全案證據,區法院判決由劉某賠償石材公司損失共計2000元。
案件執行過程中,在區法院的多次協調下,雙方終于化解矛盾,由區法院工作人員陪同劉某將裝載機開回石材公司的場地并歸還給石材公司。最終,裝載機物歸原主,拖欠的運輸費也全部清償完畢,但是劉某卻因為違法私力救濟行為白白損失了2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劉某采取強制扣押他人車輛的私力救濟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才是正確的維權之道。